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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7-12-12 20:15:58 来源:转帙   文章录入:权益部    责任编辑:学生会  点击:

作者:权益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为公民和法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用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所谓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消耗各种生产资料、劳动和精神产品的过程和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在吃、穿、住、用、行等各个方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作为特殊情形,也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包括个人和法人)依法在消费领域做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利。
  1. 人身财产安全权
  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人身方面的权利仅指生命健康权,不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财产安全权,不仅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2. 知悉真实情况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权,简称知情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和全面和充分的了解。
  3. 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要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和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让消费者有权获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 依法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 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依法成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7. 获得消费知识权

  获得消费知识权是指消费者有获得与有关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权利,包括消费观念知识、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市场基本知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和解决消费争议的知识等。
  8. 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在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应互相尊重人格不受侵犯 ,同时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充分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识、民族尊严。
  9. 依法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通过消费者的监督,可以促进经营者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促使经营者端正经营思想和开展公平竞争,促使经营者文明的经商和公平交易,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1.确定赔偿义务主体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有利于消费者求偿的原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赔偿义务主体。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时,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者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商品的生产者及供货者的,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营业执照的使用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期间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租赁柜台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由广告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2. 消费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应承担侵犯消费者权益民事责任的违法行,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致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以邮购形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欠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独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者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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