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权益保障…
在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大学生权益的侵害具体主要表现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匮乏和有偿使用而侵害使用权;对学校发展状况、收费情况、专业发展和课程设置等情况缺乏了解而侵害知情权;对专业选择、课程选择和教师课堂选择等缺少自主性而侵害选择权;对课堂教学质量、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缺乏有效监督而侵害监督权;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贷制度而侵害奖贷权;毕业生没有得到良好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而侵害就业权等等。在高等教育不同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大学生权益内涵和特点,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方式与表现形式也有差异。在当前,大学生权益的侵害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质量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主要是指由于高校较低的教学质量而造成对大学生利益潜在的或现实的侵害。对大学生利益潜在的侵害是指大学生还未完成学业,还未走上社会接受社会挑选。对大学生现实利益的侵害是指大学生已经完成学业,走上社会,由于学校的教育质量差,学生综合素质不能满足社会和用人单位的需要,使得大学生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而对其造成的利益侵害。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师对待课堂教学的态度。现在高校的部分教师存在对课堂教学应付的现象,其教学态度令人不敢恭维。
二是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近几年来,一方面高校规模急剧膨胀,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加。尽管近几年高校专任教师的人数也在不断地增加,但很多高校还是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招生规模扩大的需要,师资严重缺乏。另外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年轻的助教或见习助教在课堂上唱主角,产生“教授不教,讲师不讲”现象。
三是教学经费投入不足,教学设施匮乏。经过连续几年的扩招,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显著扩大,到2000年,在校学生人数已经达到了1100万人,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已提高到11%,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部分省市已达到或超过了15%,正在或已经进入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尽管中央和各级政府都增加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高校的学费收入也逐年增加,但生均教学经费的投入却在下降,有些地方下降幅度还很大。部分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少得可怜,部分院校用于本科生的日常教学经费开支仅为生均每年200元,与教育部原来规定的学校教学合格评估达标标准——生均年教学经费600元相差甚远。基本的教学经费得不到保障,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基本设施差,甚至一些基本的教学辅助设施也满足不了学生的要求,如图书馆书报杂志缺乏,阅览室人满为患。学校基本的公共教学设施、设备,如公共体育活动设施、公共计算机房等也很少,这既伤害了大学生们对学校的情感,也影响了学生各种技能素质的提高,损害了学生的基本权益。
2、虚假的宣传广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等学校之间的生源大战已悄然兴起。招生宣传已成为各个学校的重要工作,各种各样的宣传广告、宣传材料充斥各种媒体,由此带来的是学校虚假的宣传广告。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学校宣传内容的失实。对自己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设施和条件、学生生活条件、学科建设以及毕业生的质量和就业状况等进行夸大、虚假、欺骗性的宣传,宣传内容严重失实。如不少学校招生宣传时宣称拥有多少院士、教授等,但学生入学之后,却很难见到他们,更谈不上听他们的课,与他们交往;有的本科毕业生,四年大学生活下来,没有听过正教授上的一堂课;有的学生来校报到后才发现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条件与宣传广告中所说的相差很远。这不仅是学校对学生和家长的欺骗,对社会的欺骗,更是对大学生基本权益的严重侵害。
二是承诺性的宣传政策无法兑现。有些学校为了吸引学生报考,在招生宣传时作出这样或那样的承诺,如入学后可重新选择专业,对家庭困难学生可减免学费,设有高额奖学金等诱人政策,等到学生报到后,才发现很多承诺根本无法兑现,很多政策根本不能执行。
三是利用措词技巧模糊语意,故意使学生或家长误解。虚假的学校宣传广告把虚假的、欺骗性的信息传递给社会,对学生与家长进行欺骗性的宣传,其最终结果是既损害了高等学校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也侵害了大学生的利益,同时也是对兄弟院校利益的极大侵害。
3、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主要是指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良的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利益造成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们的学生管理制度,如学生行为规范、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综合评价等,往往比较注重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对其合法性及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视,甚至与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存在冲突或背离。如很多高校实行的对校园内大学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罚款的措施,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侵权行为。
二是不合法的教育管理行为造成的侵权。如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教育管理人员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的宿舍,或非法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等,都是对学生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又如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而不给学生申诉、辩解的权利。
三是不良的教育服务行为造成的侵权。如教师不良的教学工作态度,造成大学生不能享有高质量的教育权利;后勤部门工作人员不良的服务态度,使得学生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权利;就业指导部门比较差的服务意识和较低的工作效率,使得学生的就业权受到损害,等等。